惠普與廣明之反托拉斯訴訟後續策略與借鏡
這篇文章中作者也是專業律師提出了一些建議;為了將損失降到最低,廣明有二個選項,最有效的是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保護;另一個選項是拒絕支付賠償金,逼迫惠普到台灣及中國進行承認「美國判決的訴訟及強制執行」之訴,但最壞情況可能因為藐視法庭而產生刑事責任。
回到D&O Liability Insurance議題,公司一旦破產時董監事責任險仍然可以提供保障嗎?
崴亞執行董事黃志明經常受邀到企業討論「對D&O 的七大誤解」,這七項中其中有一項正是「公司破產是還可提供保障嗎?」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保險公司賠付損失之義務不因被保險公司破產而免除;然而其賠償優先順序如下:最優先是「抗辯費用」、其次「被保險人個人」、再其次「公司補償個人的部分」最後才是「公司本身」,換句話說,這四個項目是共用同一個董監事責任險保額。
所謂「被保險人個人」指的就是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等人。
因此重點不在公司破產與否而是D&O 的保險額度是否足夠?而這是所有企業最大的疑惑,最差的情況可能在支付第一項「抗辯費用」即已用盡所有保額,更遑論二、三、四項。
在此崴亞可以給企業二個建議,首先盡快評估公司適當的董監事責任險額度,若額度不足時可以架構layer 2、甚至layer 3的D&O,觀念類似投保第三人財損責任險時再附加汽車超額責任險,以免萬一撞到超跑。
其次是為董監事規劃「個人版D&O 」,尤其是獨立董事更需要規劃只為其個人承擔理賠的D&O Liability Insurance 。
崴亞用心,企業安心
文章出處: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