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鍘新壽〉限期新壽三個內改善組織架構、限縮股票投資
再談新光人壽一案,操盤手被解職,那麼獨董應負的責任?
日前爆發金管會保險局對新光人壽高達2760萬並對董事長停職懲處案,引發後續討論;董事長被停職,而非解職,那麼董事會如何正常運作?
崴亞風險咨詢執行董事黃志明指出董事會是一家企業的大腦,指導企業運作,而資訊系統如同人體神經脊椎。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由上可知常務董事有可能成為代理董事長,因此獨立董事是否適合擔任常務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一項關鍵思維,黃志明執行董事建議獨立董事盡量不要接任常務董事,因為獨立董事並非內部董事故不宜擔任常務董事,至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士不得少於一人....」法界人士認為有逾越母法授權之嫌疑,建議修改之。
無論是2019年金管會公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或是近日所謂「公司治理3.0」都反應一個觀點:金管會認為獨董對提升公司治理扮演置為關鍵的角色,當然也給予高度期待;諸如「加速推動2020年上市櫃公司全數成立「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2022年興櫃公司全面設立獨董」、「提高獨董佔比:要求三大類公司獨董佔比不得低於3分之一」
「半數以上獨董任期不得超過三屆」等等,皆在強化董事會之監督功能。
故此次新光人壽董事會明顯有損公司治理,除了董事長被停職之外,投資長也被解職,然而比起經理人,獨立董事是否應該負起更大的監督責任?是否有後續懲處值得觀察。
另證交所104年公布「上市櫃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八大重點中,第七項「鼓勵舉發不法」,經理人當然可以向獨立董事舉發,或者獨立董事應向證交所或金管會舉發不法,近幾年獨董對公司議案表達異議甚至扮演吹哨者也頻頻出現!
不論提出異議或者是扮演吹哨者其目的都是在保護獨董自身,但實務上保護獨董最有效的的工具-董監事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卻很少去關切與理解。
董監事責任保險額度足夠與否致為關鍵,甚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獨董個人專屬董監事責任保險!
至於D&O 的適當額度估算,「基層保險」與「超額保險」的設計又是另一個學問了!
文章出處: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