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庭外和解?還是訴訟到底?
《永不妥協》這部電影為2000年美國上映的一部好萊塢電影,改編自艾琳・布羅克維齊(Erin Brockovich)的真人真事,這是一起美國史上重大賠償案,劇情描述艾琳與加州律師艾德向美國太平洋瓦電公司(以下簡稱PG&E)提告,為加州辛克利小鎮居民爭取權益的故事。
由於電力公司使用鎘超標,造成附近居民生病、流產、癌症,經過艱辛的過程,最後法院判決應賠償居民3.3億美元。
我們來討論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雙沒有走到法院最後判決,雙方律師先行庭外和解,保單會理賠合解金嗎?
「營業處所污染責任保險」PPL 對於歸責屬於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是無法啟動保單。以當年日月光高雄廠ㄧ案,報導指向日月光以暗管排放污水,導致河川污染,如果報導屬實,即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那麼保險公司將不予以理賠。
如果不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才能繼續討論庭外和解金理賠的可能性,首先要確定是否落在承保範圍內,且同時不在除外條款中,「故意行為」即屬於除外責任,列入除外條款中。
如果是在承保範圍內,那麼就要進行調查,依據調查報告,保險公司判斷被保險人是否有責任?一旦確定有責任,保險公司的顧問律師會參與談判和解等過程,而且極力尋求雙方和解並爭取最低的和解金額,但是被保險人的律師立場並非一定如此,因為若是法律程序越久抗辯費用愈高,即使最後敗訴,抗辯費用也仍照樣收取,法院判決的理賠金也是客戶口袋拿出來的。
換句話說保險公司的顧問律師在極力創造客戶也是被保險人跟保險公司之雙贏,因為和解金越低保險公司的理賠也越少!
這裡點出一個很重要的點很多人只看到保險的商品特性及價格,卻沒有看到保險公司提供的重要服務,因為當責任風險(Liability risk)發生的時候保險公司往往跟客戶的立場是一致的。
崴亞風險咨詢執行董事黃志明指出過去台灣企業在美國的幾件訴訟案,可以看出應該沒有國際產險公司律師參與其中,才會一直打官司打到最後而判決敗訴,殊不知適時庭外和解往往才是企業風險控管應有的正確態度。
這也是專業的風險咨詢顧問為客戶建議選擇產險公司的主要原因,就是看重其事件發生時的緊急服務(Crisis Service)能力。
以最近興起的資安保險(Cyber Insurance)而言,同樣的也必須挑選具有IRP(Instant response platform )的國際產險公司,因為這些公司在亞洲部署了最專業的國際救援服務團隊,如同一流醫院的急診中心,黃志明經常告訴客戶為什麼必須規劃資安保險其中一個重大理由就是為了得到緊急救援的專業服務!
因為這個時候保險公司的立場仍然跟客戶一致,希望以最快的時間、最低的修復及救援成本、盡快恢復正常的營運。
風險管理委員會在公司面臨重大危機時,如何協助經營高層做出正確的選擇;適時和解還是訴訟到底?完全有賴於專業的風險諮詢顧問與國際保險公司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