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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與解職有何差別?

停職與解職有何差別?

九月中金管會保險局對新光人壽重罰2760萬元,董事長吳東進被罰停職到任期屆滿,不巧近日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處分,對街口投信重罰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亦嘉董事職務。

到底停職與解職有什麼差別?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根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該款前段的處分就是"解職"、後段的處分就是"停職"。

如是遭到解職,董(監)事的資格就喪失了,但若只是遭到停職,則董(監)事的資格仍然存在,只是於停職期間不能執行職務,待停職期滿後,即可恢復繼續執行職務。

雖然街口支付不是適用保險法,但上述有關解(停)職的規定在其他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此外,有些業法甚至規定如果是遭到解職,則在解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例如5年內)不能再被選任為同行業的董(監)事職務。

因此解職處分比停職較為嚴重。

其次從董監責任險的角度,如果董事長被解(停)職代表應該極有可能有「錯誤行為」,若是股東或投資人去提起訴訟,那麼D&O保險可以理賠嗎?
若是保險公司確定「錯誤行為」成立,那麼即可理賠因錯誤行為而遭到調查或起訴所產生的抗辯費用及損害責任,這也是D&O保險的主要理賠项目。

崴亞風險咨詢問公司執行董事黃志明強調仍必須將適時庭外合解作為選項之一,在保險公司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合解。

黃志明進一步指出實務上比較少為人知的是;若負責人對「停職、解任」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所產生的法律費用(prosecution costs)仍屬於理賠範圍之內。

最後來討論一個情況,萬一行政處分最後被撤銷,那是否表示「錯誤行為」不存在以致影響理賠?

對國際產險保險公司而言只要經由處分理由書或其他法律文件確定「錯誤行為」成立並啓動D&O保單,那麼日後行政處分撤銷與否在所不問。

黃志明一再強調風險管理委員會必須藉由與專業的風險顧問合作,做出正確的選擇方案、選擇正確的保險公司及正確的保單規劃,而非一味價格取勝,才能真正善盡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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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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