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康軒霸凌吹哨者風波
十月最令人關注的新聞之一就是康軒霸凌吹哨者風波,最後在董座李萬吉道歉下終告落幕。
而今年一月正式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簡稱「勞事法」應該發揮了正面的作用,因為勞工大都處於經濟上的弱勢,無法負擔長期的勞資爭議,為加速解決,一方面新增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供勞工選擇,另一方面同時減少勞工訴訟的障礙,所有舉證責任改為雇主舉證,因此企業負責人將面臨法官的快速調節跟判決壓力!
由於此事件涉及董事長,那麼D&O 保險在勞資糾紛中能扮演重要的角色嗎?
從實際經驗來看公司及董事遭受賠償請求,其中來自員工及股東超過50%,其他還有主管機關、投保中心甚至是競爭者。
例如食安事件經常是主管機關對董事長提告,若是投保中心提告並非董事做錯什麼,反而是「不做為」而提告。
僱傭行為的賠償請求,英文稱EPL(Employment-related Practice Liability)Claims正是啓動董監事責任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歐美地區,崴亞風險咨詢顧問公司黃志明執行董事指出:「亞洲地區也會逐漸與歐美地區一樣重視勞工權益保障,勞動事件法的實施正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可以預見將來EPL會層出不窮,因此董事會應該更加重視D&O Insurance 的妥善規劃。」
那麼什麼情況属於「僱傭上的錯誤行為」?因為篇幅關係僅列出常見的幾項:
a,錯誤、不公平或推定解僱;
b, 解雇或終止雇用關係;
c,違反口頭、書面或默示之契約;
d,與僱傭相關之不實陳述
e,歧視
f,騷擾
g,錯誤之不予雇用或升遷;
h,錯誤剝奪工作機會;
i,錯誤懲戒
j,報復。
以此次康軒事件的錯誤僱傭行為可能包括:騷擾、報復甚至錯誤之不予雇用或升遷。
此案最終以雙方和解落幕,此和解若是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和解金額將會得到D&O 理賠。
黃志明指出臺灣的勞工相對於歐美國家真的是太善良了,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企業不應該心存僥倖,等到事件發生才手忙腳亂。
最後附帶一提的是在此事件,若是啓動D&O 那麼還有二項鮮為人知的理賠項目-公關費用(Public Relations Expenses),聲譽恢復費用(Reputation Protection Expenses),至於這兩項費用的差別在哪裡有機會再討論。
#公司治理
新聞參考:聯合新聞網
圖片來源: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