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嫁的優先順序為何?part 2
九月份發生遠東化纖新埔總廠的北廠道生油外洩事件,因為無法立刻關閉油氣外洩,持續高溫下從空氣污染演變成廠區火災,引發多個風險轉嫁及保單啓動、理賠申請的問題;WEA提出一個值得企業風險管理討論的關點:「對企業而言究竟『實體可見損失』風險(例如廠房機器設備損毀)比較優先,還是法律責任風險(Liability risk)比較重要?」
日前桃園市蘆竹區旭富藥廠20日因藥劑流出引爆大火,因東北季風吹拂加上廠區易燃物眾多,火勢迅速蔓延惡火吞噬上萬坪周圍廠房,旭富財務行政部經理楊文禎表示,初估財物損失約8億元,要復工重新安裝機器設備至少需要半年,產能也無法立刻恢復之前水準,明年第一季至少6億元訂單會受影響,由於公司有足額財產保險,八億的損失應可獲理賠,而隔鄰五家廠商損失部分,需要等對方回報才能確認賠償,公司有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額三千萬元。
執行董事黃志明認為法律責任風險應優先於實體可見損失及營運中斷損失,若是以日漸受到重視的ESG趨勢來看, 那麼更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法律責任風險優先與營運中斷損失,而營運中斷損失則優先於實體可見損失,然而根據黃志明過去的經驗有此正確觀念的企業並不多見。
黃志明經常在演講中提到一個比諭:「人不預期死亡因為意外事故,企業不預期死亡往往歸咎於Liability 」。因為法律責任風險而破產倒閉的企業在國外經常可見,例如日本氣囊大廠就因為產品法律責任的問題最終倒閉,相對於西方國家,在東方國家包括台灣對法律責任並未意識到法律責任的「致命性」。因此在企業風險管理上往往只看到眼前可見並且有明確成本可估算的實體損失,例如廠房、機器設備、產品庫存或運輸等等。
接下來討論「營運中斷損失」,在此次旭富藥廠火災的案例中提到至少需要半年的時間才能恢復生產,而且產能無法立即恢復到火災發生之前,換句話說這半年到這一年時間不但沒有營業收入還必須支付需要支付員工薪資,支付相關外包廠商的費用,這些都屬於營運中斷損失的理賠範圍。
為什麼企業不想規劃營運中斷損失保險,實務上風險管理部門也許覺得應該規劃,但由於評估營運中斷風險的損失與盈利狀況通常需要財務部提供相關的財報才能取得報價,然而在許多大型製造業財務部地位往往高於風險管理部,降低公司成本是財務部門最重要的目標,再加上不想增加財務部作業上的負擔,往往最後就不予考慮。
此火災中本身應該沒有營運中斷損失保險,同時公共意外險只有三千萬,目前初估損失桃紙4億元、東陽2.5億元、國晟1000萬元、鴻利2.8億元,共損失近10億元。這應該只是實體損失,若加上四家公司的營運中斷損失必然超過10億,這些受害廠商必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旭富的「法律責任賠償」將遠遠超過「實體可見損失」,對照旭富的保險規劃是「實體可見損失」8億,「營運中斷損失」沒有,「法律責任賠償」3000萬,這就是最常見的頭重腳輕的風險規劃順序!
90%以上的企業的風險管理實務卻正好相反,廠房、大樓機器、設備、車隊皆都有保險,法律責任相關的保險幾乎沒有或不足額,殊不知唯有法律責任風險經常會一夕之間讓企業倒閉,甚至是百年企業。
崴亞風險咨詢執行董事黃志明指出,在企業經營趨勢走向數位及線上化,意謂實體資產風險重要性一直往後,甚至也低於「營運中斷損失」之風險,然而絕大多數風險管理部門仍將「實體可見損失」的轉嫁視為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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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LINE TODAY